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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66条原文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因感情不和受到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夫妻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正文:
一、 原文解读
1. 离婚时感情不和:当夫妻在离婚时因感情不和受到精神痛苦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条款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请求赔偿的权利:夫妻一方拥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但需要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并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是离婚案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因感情不和受到精神痛苦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规定了诉讼程序。
三、 案例分析
例如,当夫妻在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一方因感情不和受到了明显的精神痛苦,导致心理健康受损,此时该方可以根据本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并判决是否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因感情不和受到精神痛苦的情况下,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行使这一权利,需要通过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律条文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分三款对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有关主体的责任。这不仅有利于确定实际的侵权人,督促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综合治理。《民法典》关于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用禁止性条款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态度明确,通过设定禁止事项明确了大众的民事活动行为规范,禁止人们有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行为。同时,该条规定将普通大众心中以往仅认为是不文明的行为公开定性为违法行为,为那些公共安全意识薄弱、法律意识相对欠缺的人设立了行为底限和规范,通过用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权威达到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2.明确了实际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为一般规则。
高空抛物行为人主观上通常为故意,高空坠物方面通常也存在物品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尽管理维护义务的情况,所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可归责性。该条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实际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与之前直接规定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相比,该内容明确了“谁的责任谁来负”,防止只要发生高空抛坠物事件就需要全楼居民“连坐”的情形,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3、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且赋予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权。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不再是“连坐”责任,而只是一种垫付性质的补偿,这条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注重维护了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尽可能的缩小实际侵权责任人的范围,引导和鼓励积极查找直接侵权人。如果可能加害人履行了补偿责任,一旦发现实际侵权人,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赋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权,该规定尽可能地平衡了补偿义务人的利益。
4、强调了物业及建筑物管理人的防范和管理保障责任。
物业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和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仅是违约责任。而该条中对于物业及建筑物管理人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将被追究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明确物业的管理保障责任一方面能督促物业加强日常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促使物业在发生高空抛物侵权事件后能够积极参与到寻找行为人中,提高找到实际侵权人的可能性。与普通业主相比,物业在预防和发现高空抛物事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小区外墙安装向上的监控、通过设置警示牌、宣传牌、传单等方式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等,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利用监控或者排查帮助增加查明实际侵权人的可能性,这些都可以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5、强化了调查实际侵权人的力度,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
高空抛物民事案件的受害方因不具有足够的调查能力或者因为调查成本过高,往往难以找到实际的侵权人,所以在以往的案件中,受害人都选择直接起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导致让大量的实际侵权人逃避了应承担的责任,最后只能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补偿。现通过《民法典》规定的形式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督促公安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在发生高空抛物案件后及时立案侦查,通过运用专业的侦查技术和手段,这些都有利于案件的查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避免“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的适用,也为后续追偿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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