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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虚构事实,利用“办事”为幌子,诈骗钱财的,可以报警求助。如果仅仅是办钱花了事没有办成,这属于民事纠纷,警察不会管的。
一、案例:花钱托请,想让儿了上一中家住山东省商河县的李某,也和其它家长一样,一心想让自己的儿子接受良好的教育。经过别人的介绍,李某认识了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能人”杨某。杨能人 大腿一拍说好,这事包在我身上,两万块钱就能把你儿子送到城里的县一中读书。李某高兴坏了,这下碰到贵人了,很快送过去两万块钱,在家就等县一中录取通知书了。可一等再等,一催再催,一直等到新学期学生开学,杨某却说:事没有办成,钱我还你!还钱的事也是一拖再拖,恼羞成怒的李某将杨“能人”起诉到商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收取李某的两万元,是为了给李某的子女办理入学的费用,而杨某并非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无权收取李某子女入学的任何费用。故杨某收取的两万元款项,实际是一种请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以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不正当方式实现目的,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
知识链接: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在民事活动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以案说法:1、能否按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追讨?
难道李某的两万元真的这样打水漂了!有些网友可能要问,能否按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追讨?“四哥有法说”认为,这种行为也很难认定为诈骗。诈骗需要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需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行为。针对本案,杨某已声明归还两万元,只是暂时没有能力归还罢了。如果他说钱花了,事没有办事,纠纷更难解决。如果他确实去打听了托请之事,或者请了校长的司机的小舅子的二姨妈吃了一顿饭,想办成此事,因为所托之人无能为力,那也不算虚构事实。虽说诈骗行为难以认定,不过当事人也可以尝试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方对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查一下此人是否还有类似的案件。
如果不是诈骗行为,警方是绝对不能插手民事纠纷的。
2、此案起诉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显然是不对!
李某起诉杨某华,要求还钱的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请托行为与借贷纠纷案件性质不同,法院当然会驳回起诉。如果有朋友遇到这种问题,可以尝试按不当得利纠纷起诉。不过,仍然存在违背公序良俗风险。
结束语:
虽说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准则的“托请人情”是法治社会的“毒瘤”,但在当前社会中也时也难以避免。所以在此提醒有关朋友,了解有关法律规定,量力而为,不要吃了亏,还没有地方去喊冤叫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一、借条和欠条
案例:前不久,朋友向我借钱,写了张欠条,当时也没在意。后来我看到书上说,欠条和借条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有的借款人还因为这一字之差输了官司。现在我很担心,如果对方不还钱的话,我起诉到法院,法官不会支持我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借条和欠条在法律性质上有的区别:借条说明的是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以一方将借款交付后而成立的合同方式。而欠条则是由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导致的欠款事实的发生,比如损害赔偿的欠款、施工的欠款等等。
但无论是欠条还是借条,在诉讼中法院都要审查核实相关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事实。
二、民间借贷
案例:这几年,我做生意赚了一些钱。亲戚、朋友向我借钱的次数也多起来了,如果不借,碍不过情面,况且现在银行利率又低,借出去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但是借了,又怕收不回来,因此总是很矛盾。
借贷的注意事项、国家对私人借贷的利息限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私人之间可以借款,一般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这种借贷关系属于实践合同,也就是必须一方将借款交付后合同才成立。
借款中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是无息借款。借款利息按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如果有可能,在借款的时候首先要形成书面的证据,然后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或担保。
三、婚前财产与个人财产
案例:我和我女友共同生活了近半年,并且由我出钱以我们两个人的名义和房产公司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房产登记手续尚在办理。现在双方感觉彼此不是很合适,决定分手。但我女友提出我们是共同吃住,购房款中应有她的一部分。
婚前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前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结婚时间的长短,都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属于同居的,在同居期间,财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理:能够证明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属于个人所有。
没有证据证明的,推定为共同所有。结婚前如果购房款为一方支付的,则房产一般为一方所有,但是支付购房款后,两人共同订立合同,房产办理在双方名义下的,则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女方可能享有房产的部分权利。
这就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看男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义下的原因。
四、合伙劳动的受伤补偿
案例:今年2月,我与另外三人合伙在长江口捕捉鳗苗。在一次作业中,我不慎被缆绳绞住而掉落水中,后经全力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右腿却被截去。为此,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并造成了终身残废。
合伙劳动的受伤补偿的分配:你们四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享权益,共担风险,在法律上称为个人合伙。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0月10日《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你在作业中不慎受伤,是执行合伙事项所致。对此,参照上述《批复》的精神,对你的各项损失,应当由各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或分成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因此,你可以就你的损失,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五、以子女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行为
案例:我父亲在几年前将5万元人民币以我的名义存入银行。去年底,父亲去世后,我们在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了此存单。为此,我与我哥发生了争执。我认为,父亲将5万元人民币以我的名义存入银行,表示父亲将此存款赠与了我;而我哥则认为此存款应是父亲的遗产。
以子女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行为: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交给受赠人所有的行为。
赠与是移转所有权的行为,赠与行为成立后,赠与人丧失了对赠与物的所有权,受赠人取得了所有权;赠与是无偿的和单向的,否则,就变成了买卖;赠与是实践性的,只有赠与人实际交付赠与物和受赠人实际接受赠与物后,赠与才成立。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必须有明示的意思表示才是有效的。在本案中,你父亲虽然将5万元人民币以你的名义存入银行,但你父亲生前既未告知你们存款的事实,更未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愿将存款赠与你,也没有将存单实际交付给你。
因此,要将你父亲的行为,认定为将存款赠与你依据不足。这5万元存款,应作为你父亲的遗产,由所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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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一、A市实达公司与B市发电厂在B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合同约定:由A市实达公司提供给B事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地为B市发电厂。合同签订后,A市实达公司当天下午又在B市与C市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B市电机总厂供给A市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B市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安装完毕且投入运营后,因B市发电厂进行改制,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A市实达公司付款,致使A市实达公司也未能向C市电机总厂付款。于是,C市电机总厂向B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将A市实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将B市发电厂列为本案第三人。
试分析:(1)B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由无管辖权?为什么?
(2)B市发电厂能够成为本案第三人?为什么?
二、张军与杨秀1990年结婚。婚后不久张军即赴美学习并留美工作。2000年初,杨秀以张军长期滞留国外、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自己所驻地的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张军离婚。青岛A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张军,要求张军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次日起15日内起脚答辩状及其副本。期满,张军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判决书写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第4天,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院长在抽查法律文书时,发现该案在审判程序上有重大失误。请问: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进行纠正?
解析:
本人认为:
(1)B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由无管辖权?为什么?
有管辖权,合同缔结地,主要覆行地都在B市
(2)B市发电厂能够成为本案第三人?为什么?
不能成为第三人,
安装调试地为B市发电厂,本案是纠纷是A市实达公司与C市电机总厂付款纠纷,与B市发电厂无关
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进行纠正?
1,民诉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离婚需双方当事人均在场。
案例一:民法案例 乙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乙之兄长甲做乙的监护人,并通知了甲,甲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甲被通知做监护人十几天后乙与邻家孩子打架,造成四百元损失,邻家孩子之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通知甲应诉,甲拒绝出庭,同时提起诉讼不服村委会的指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村委员会的指定,并同时指定乙的姐姐丁作乙的监护人,为此,对于谁应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 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虽不同意指定,但是也为作出起诉,甲应该对此事负责。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刑法案例 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53号一楼,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200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租房。被害人董某见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三:民事诉讼法案例 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本案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本案当事人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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